《刑诉法》中关于退还保证金是第几条?
我之前因为涉嫌一起案子被要求缴纳了保证金,现在案子已经处理完了,我想把保证金退回来,但不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退还的。想问下《刑诉法》里关于退还保证金是在第几条,我好了解相关流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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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退还保证金的规定在第七十三条。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和规定。 保证金在刑事诉讼里,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让嫌疑人或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好好配合案件处理,而收取的一笔钱。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也就是说,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等取保候审这个阶段结束了,就可以凭借相关通知或法律文书去银行拿回保证金。 这里提到的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一些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等。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可能就无法顺利退还保证金,甚至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所以,在取保候审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保障自己在结束后顺利拿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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