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哪些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一种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下面将详细介绍该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指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简单来说,如果商家明明知道自己卖的东西是仿冒别人品牌的,或者根据一般的情况应该能判断出是仿冒品,还继续销售,就可能构成这个罪。而且,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还和违法所得的数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有关。
其次,关于该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标准进行了细化。该解释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就为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的程度提供了具体的量化标准。
此外,《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明知”的认定也有进一步的解释。该意见列举了一些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比如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等。这些情形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实际办案中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
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对于商家来说,可以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对于消费者来说,也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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