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撤案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刑事和解撤案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撤案方面,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刑事和解符合上述撤案情形时,公安机关就会作出撤案决定。 撤案的程序通常是,首先由办案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公安机关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事和解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种更加人性化和多元化的途径,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通过和解撤案。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