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的法律条款是哪一条?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最近收到了刑事传唤通知。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关于刑事传唤的具体条款是哪一条呢?我不太懂法律,想知道这个传唤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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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刑事传唤作出了规定。该条款指出,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了传唤的地点、方式、时间限制等重要内容。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它确保了传唤行为有法可依,也让被传唤人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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