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应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面来详细解释其立案标准。 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会予以立案: 一是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比如有人把别人的行踪轨迹卖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实施了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例如,明知道对方买个人信息是去诈骗,还把信息卖给他,就会被立案。 三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假如非法获取了50条以上他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财产信息,就构成犯罪。 四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像出售500条以上的住宿登记信息,就符合立案条件。 五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比如出售五千条以上的普通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 六是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也就是说,通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赚了五千元以上,也会被立案。 八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比如在银行工作的人员,把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也会被立案。 九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总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上述标准,司法机关就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要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