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法律层面,“夫妻感情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以下为您详细解释其认定标准。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法条还明确列举了一些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比如,一方长期与第三者在外租房共同生活,这种行为就属于与他人同居,会对夫妻感情造成极大伤害。 其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而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一旦出现这些情况,说明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可认定感情破裂。 其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些恶习不仅会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还会对家庭关系造成极大的破坏。比如,一方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且经过多次劝说仍不改正,这就表明夫妻感情已经受到严重影响。 其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同时,分居需要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例如,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时间长达两年,这种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总之,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