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团伙电信诈骗会怎么判?


跨境团伙电信诈骗的判刑要依据诈骗的金额、犯罪情节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诈骗罪的基本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电信诈骗,它是诈骗罪在电信网络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而跨境和团伙这两个因素会对量刑产生影响。跨境电信诈骗往往涉及跨国犯罪,增加了司法协作和打击的难度,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团伙犯罪则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团伙电信诈骗中,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是不同的。《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如果跨境团伙电信诈骗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比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可能会数罪并罚。总之,跨境团伙电信诈骗的判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