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复议的海关行政行为有哪些?


在探讨可以申请复议的海关行政行为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这些海关行政行为是可以申请复议的。首先是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比如,海关认为某企业存在走私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款的处罚,企业如果认为该处罚不合理,就可以申请复议。 其次,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例如,海关收缴了某个人携带的违禁物品,这个人觉得海关的收缴行为不符合规定,就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 再者,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像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被错误扣留,人身自由受到了不合理限制,也能申请复议。另外,海关作出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也在可复议范围内。比如海关查封了企业的货物,企业认为查封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程序不合法,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同样可以申请复议,还有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计征方式、纳税地点以及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企业对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有异议,觉得过高,就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解决。 此外,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以及不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事项等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