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当初经法院判决离婚,是否可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我是个精神疾病患者,之前法院判决我离婚。现在对方要求我支付子女抚养费,但我自身病情导致没什么收入。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我是不是可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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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精神疾病患者是否可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子女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 然而,对于精神疾病患者而言,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如果精神疾病患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的生活可能都需要他人照顾,缺乏经济来源和支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若要求其按照正常标准支付抚养费,显然是不现实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精神疾病患者确实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者免除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比如,患者需要长期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用,且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等。但即便如此,也不意味着患者对子女就没有抚养义务了,只是在支付方式和金额上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如果患者有一定的财产,可能会从其财产中支付适当的抚养费;如果患者没有财产,其法定监护人可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所以,精神疾病患者是否支付子女抚养费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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