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应该去哪里起诉离婚?
我和配偶感情破裂,打算通过起诉离婚来结束婚姻关系,但我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我和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同,现在居住的地方也不一样,我很困惑,希望了解一下具体该去哪里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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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通常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那就可以在这个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那么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地域管辖规定。比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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