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不予立案和不予处罚有关规定的目录是怎样的?
我在和海关打交道的过程中,想了解海关在什么情况下会不予立案以及不予处罚。不清楚相关规定具体有哪些,也不知道哪里能查到这些规定的目录,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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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执法中,不予立案和不予处罚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首先来说海关不予立案。海关立案是指海关发现了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走私行为等,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海关就会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发现的违法事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时效的,海关不予立案。例如,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这就意味着,如果海关发现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这个时间,就不会立案处理。 接着看海关不予处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此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海关执法中,同样会遵循这些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 要查找海关不予立案和不予处罚有关规定的目录,可以通过海关总署的官方网站,在法规库等板块中进行搜索。也可以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汇编书籍,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一些部门规章等里面都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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