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法规制定权如何行使?


海关行政法规制定权的行使是一个严肃且规范的过程。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行政法规的概念。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对于海关行政法规而言,它主要是针对海关管理领域的相关事务进行规范。 海关行政法规制定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务院。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开展相关制定工作。其制定流程通常遵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一般来说,首先要进行立项,也就是确定需要制定哪些海关行政法规。这可能是基于实际海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比如,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可能就需要制定新的海关行政法规来规范相关业务。 立项之后就是起草环节。国务院通常会组织相关部门,包括海关总署等,共同进行法规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海关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相关企业、专家学者等。这是为了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其能够切实可行,符合实际情况。例如,在制定关于进出口货物监管的行政法规时,会征求进出口企业的意见,了解他们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起草完成后,会进入审查阶段。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对起草的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是否与其他行政法规相协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只有通过审查的法规草案,才会提交给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最后,经过讨论决定通过的海关行政法规,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公布之后,法规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相关单位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同时,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