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参考裁决书中的驰名商标?
我在处理一个海关行政处罚的案子,在这个过程中看到一份裁决书中提到了驰名商标相关内容。我就想了解下,在海关行政处罚的时候,能不能把裁决书中的驰名商标情况作为参考依据呢?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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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行政处罚中,裁决书中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但有一定的条件和规则。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海关行政处罚案件里,裁决书中的驰名商标认定结论能为海关判断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提供一定的参考。因为这些裁决书通常是经过法定程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作出的。然而,海关并不会仅仅依据裁决书中的驰名商标认定就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海关有自己独立的调查和判断程序。它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商标法规定的认定因素等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裁决书中认定驰名商标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与当前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情况相关且具有说服力,那么海关可以参考该认定。但如果案件有新的事实、证据或情况发生变化,海关依然会以实际调查的结果为准进行判断和处理。所以,裁决书中的驰名商标认定可以作为海关行政处罚的一个参考,但不是决定性的依据,海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独立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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