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指因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当事人有权获得相应赔偿的一种法律保障机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损害赔偿程序。 首先是确认损害行为。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是启动赔偿程序的前提。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包括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接着是提出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应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赔偿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内容。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然后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若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最后是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总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在遭受法院违法行为损害时的救济途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