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是怎样的?


自首在法律上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自首同样适用这样的基本定义,但在实际情况中有着更具体的认定方式。 首先,关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比如,在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后,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没有被交警发现或控制之前,主动前往交警部门交代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这就属于典型的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危险驾驶罪中,就是要如实交代自己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例如是否醉酒驾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多少,驾驶的路线等情况。如果行为人只是部分交代或者故意隐瞒一些关键情节,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在量刑上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因为自首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悔罪态度和对法律的尊重,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罪自首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行为人在被交警拦截检查时,虽然一开始没有主动交代自己危险驾驶的事实,但在交警进一步询问后如实供述,这种情况是否认定为自首,就要看具体的情节和证据。如果行为人是因为害怕而一开始有所隐瞒,但在交警的教育下很快如实交代,并且符合自动投案的其他条件,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总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认定是一个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