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负全责,医药费该谁垫付?


在撞人后负全责的情况下,医药费垫付问题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一般交强险有一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在这个限额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垫付。例如,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可能是1.8万元,在这个额度内,如果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医院支付相关费用。 对于肇事者来说,虽然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其必须垫付医药费,但基于道德和避免后续纠纷等因素,很多情况下肇事者会选择先行垫付部分费用。如果肇事者垫付了费用,后续在保险理赔时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 而对于伤者一方,如果肇事者和保险公司都没有及时垫付费用,伤者可以自己先垫付费用进行治疗,保存好相关的费用凭证,待治疗结束后,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等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在撞人后负全责的情况下,医药费的垫付方式是多样的,涉及保险公司、肇事者、伤者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多方。各方都应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好医药费垫付和后续的赔偿问题,以保障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同时也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