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补写借条的日期应该写当初借钱日期还是现在的日期?

之前找朋友借了钱,当时没写借条,现在想补写一个。就纠结这个补写借条的日期,是写当初实际借钱那天,还是写补写借条当下的日期呢?主要是担心日期写法会影响借条的效力以及之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想知道正确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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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补写借条时,日期的写法有不同观点和处理方式。 首先,落款处可以写现在的时间,但在借条正文中要写明当初实际的借款时间。比如“本人于[具体借款日期]向[出借人姓名]借得[借款金额],特此证明,借条于[补写日期]补写” 。这样既明确了借款事实发生的时间,也体现出借条是后来补写的情况。这种写法的好处是能够清晰展现借款的来龙去脉,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根据实际借款时间来确定诉讼时效等关键问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这种写法完整呈现了借款合同的相关要素。 其次,也可以写原借款的日期,但要注明该借条属于补写的。比如“本人于[具体借款日期]向[出借人姓名]借得[借款金额],借条写于[补写日期],特此证明”。这样同样能够明确借款事实和补写情况。 无论选择哪种写法,都要确保借条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对借条内容无异议,并且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上签字或者盖章。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样能最大程度保障借条的法律效力。 相关概念: 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需要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才成立的合同。 抵押权: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扣押抵押物,并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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