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死缓的考验期限是多久?
我家里有人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我不太清楚这个死缓的考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是固定的时长吗?有没有可能会有变化?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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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也就是死刑缓期执行,这是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对罪行足够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所以,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限是固定的两年。在这两年期间,罪犯需要接受改造和考察。在这两年考验期内,只要罪犯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要是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能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不过,如果在这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会执行死刑;若故意犯罪但未执行死刑,那么死缓的考验期限就要重新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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