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债务由谁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指的是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关于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都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主张全部债权,被主张的公司不能拒绝,承担债务后可以按照内部约定向其他公司追偿。 不过,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并且对债务承担有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比如,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某一家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债务,这种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发现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如果因为债务承担问题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问题,主要遵循“连带责任”原则,但有书面协议约定的除外。这样的法律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公司分立后的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