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关系中与抵押有关的规定是什么?


在债务关系中,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债务的履行有着重要作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与抵押有关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抵押的概念。抵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是抵押人,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用来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 关于抵押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同时,第三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抵押的设立方面,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对于一些特定的财产,如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设立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仍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在处分抵押物时会受到一定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综上所述,在债务关系中涉及抵押的规定较为复杂,无论是抵押人还是抵押权人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债务关系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