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单位破产,担保人需要付款吗?


在探讨欠款单位破产后担保人是否需要付款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担保人在债务人无法还钱的时候,要替债务人还钱或者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当欠款单位破产时,这意味着该单位可能无法按照原来的约定偿还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欠款单位破产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可能不能再以债务人未经强制执行不能履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欠款单位破产无法还款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付款。 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涉及到保证合同相关的事宜,也会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当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担保人替欠款单位付了款之后,是可以向破产的欠款单位去追偿的,不过要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方式进行。综上所述,欠款单位破产时,担保人很可能需要付款,具体情况要根据保证的类型以及相关法律程序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