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是否应负连带责任?

我作为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向次债务人追讨债务。现在法院已经确认了具体的数额,但债务人好像不愿意承担责任。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的数额是不是要负连带责任,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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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是否应负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代位权诉讼这个概念。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法院已经确认了具体的数额,关于债务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当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直接从次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后,债务人对于该部分已清偿的债务,其债务消灭。也就是说,在代位权诉讼确认的数额范围内,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后,债务人就无需再重复承担该部分债务。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次债务人无法完全履行债务,或者代位权诉讼确认的数额中有一部分不属于代位权诉讼的范围等,此时债务人可能仍需要对剩余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部分清偿,但仍有部分债权未得到满足,那么债务人对于这部分未满足的债权,依然要承担偿还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并不一定是连带责任,而是基于其原本的债务关系所产生的清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后发现债务人仍有责任承担部分债务,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协商、再次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各方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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