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共同购买的东西被其中一人卖了该怎么办?

我和朋友一起买了个东西,但是朋友没跟我商量就把它卖了。我心里很不舒服,也觉得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我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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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物处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共同购买的东西被其中一人擅自卖了,这涉及到民法中关于共有物处分的问题。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而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般基于特定关系产生,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对于共同共有的情况,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共同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卖共有物,也属于无权处分。 如果购买者不知道该物品是共有物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完成了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那么购买者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购买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追回该共有物。若因擅自出卖行为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擅自出卖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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