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商业信誉具体是由哪些方面构成的?


诋毁商业信誉在法律上对应的是损害商业信誉罪,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且必须具有特定性。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商品声誉则是指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涵盖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例如,一家企业长期以来以高质量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这就是它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有言语和文字两种,具体包括在公开场合宣扬、利用公开信或传单诋毁、在经营活动中贬抑对方、在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散布虚构事实、作虚假投诉、在社会公众中造谣传播等。例如,某企业编造竞争对手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通过广告、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就属于这种行为。只有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两个行为,才可能构成此罪,而且还需要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比如导致他人失去消费者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濒临破产等,或者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等情况。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中,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他们为了在市场上占据有利位置,会采用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企业A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企业B,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散布,其目的就是损害企业B的商业信誉,这种情况下企业A的行为就符合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