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我最近在研究商业相关法律问题,想深入了解下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的构成要件。比如在实际生活中,什么样的行为算是构成这个罪名,主观上需要达到什么状态,主体范围包括哪些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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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实际上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其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客体要件**: 此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涉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会扰乱市场秩序。这里的对象是他人特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里的“他人”包含单位和个人。比如,A公司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诋毁B公司的商品声誉,就侵犯了B公司作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干扰。 **客观要件**: 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且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例如,无中生有地编造某品牌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广泛传播,导致该品牌产品销量大幅下降,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行为就符合客观要件。根据相关规定,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数额标准,但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都属于“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此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此罪时,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中,该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他们为在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常通过诽谤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商业声誉,还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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