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的其他综合收益需要结转吗?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税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递延所得税和其他综合收益的问题。不太清楚递延所得税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后续是否需要进行结转操作,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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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关规定里,递延所得税和其他综合收益是两个重要概念。首先来解释下这两个概念。递延所得税是由于会计上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进而影响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情况。而其他综合收益是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关于递延所得税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是否结转,要分情况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相关规定,当满足一定条件时,与其他综合收益相关的递延所得税是需要进行处理的。 如果其他综合收益后续满足可以重分类进损益的条件,那么对应的递延所得税也需要随着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理而进行相应的结转。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当该资产处置时,其之前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要转入当期损益,同时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也应进行相应的结转。 然而,如果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不满足重分类进损益的条件,那么对应的递延所得税通常不需要结转。例如,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按照规定不能重分类进损益,这种情况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就无需进行结转操作。所以,递延所得税的其他综合收益是否结转,关键在于其他综合收益本身的性质和后续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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