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排查出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工商渎职?

我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在一次排查工作中,当时没发现某企业存在非法集资行为,但后来该企业被查出有非法集资情况。我很担心,我们当时没排查出来,这会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工商渎职啊?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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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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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未排查出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工商渎职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而渎职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工商部门在非法集资排查中的职责,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及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有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 判断未排查出非法集资行为是否构成渎职,要从多方面来考量。一方面,要看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是否有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如果工作人员在排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由于非法集资手段的隐蔽性等客观原因而未能发现,一般不应认定为渎职。例如,有些非法集资企业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手段来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本质,即使是专业人员在正常排查中也难以察觉。 另一方面,如果工作人员存在故意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滥用职权等情况,导致非法集资行为未被及时发现,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渎职。比如,工作人员接受了企业的贿赂,对企业的异常情况视而不见;或者在排查时走马观花,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检查。 此外,是否构成渎职还需要看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包括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方面。如果未排查出非法集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也不能轻易认定为渎职犯罪。 总之,未排查出非法集资行为不一定就属于非法集资工商渎职,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人员是否有违反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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