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保障制度有哪些不足之处?


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保障制度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不足。虽然法律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这些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能会受到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如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会见时间和次数受限等。阅卷权方面,律师可能无法及时、全面地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影响了其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有效辩护。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也面临诸多困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往往得不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而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又可能不被批准。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权利的相关规定,其本意是保障律师权利,但实践中落实存在问题。 其次,法律援助制度有待完善。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的律师辩护。然而,目前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还不够广泛,一些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援助。而且,法律援助律师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律师由于报酬低、工作量大等原因,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差距。 再者,庭审中的辩护权保障存在问题。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的发言有时会受到不当限制,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法官可能对辩护意见重视不够,导致辩护效果大打折扣。同时,证人出庭率低,使得律师难以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有效质证,影响了辩护的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审的基本程序和规则,但在保障辩护权方面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最后,对辩护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机制不完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侵犯时,缺乏有效的投诉和救济途径。即使提出申诉,处理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这使得辩护权的保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