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的定义及其条件是什么?


协议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这种方式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能让他们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合适的法院来处理纠纷。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要有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是有限制的。一般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如果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比如离婚、收养等案件,就不能通过协议管辖来确定法院。这是因为人身关系纠纷往往涉及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适合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管辖法院。 其次,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约定的管辖协议是无效的。这是为了确保双方的约定明确、具体,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再者,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像前面提到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法院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便于调查取证和审理案件。 最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这些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总之,协议管辖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自主选择权,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进行,这样才能确保协议的有效性,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