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如何界定?

我手里有几张汇票,听说汇票有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但我不太清楚这两者是怎么界定的,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该行使哪种权利。要是界定不清,怕自己的权益受损,所以想了解下这两者的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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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票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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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是票据法中保障持票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界定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汇票的追索权。汇票追索权是指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出现特定法定情形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持票人拿不到钱了,可以找前面背书转让汇票的人要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那么,什么是汇票再追索权呢?汇票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也就是说,当某个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支付了相关款项后,他可以向自己的前手继续追索。《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从权利主体来看,追索权的权利主体是持票人,而再追索权的权利主体是已经履行了追索义务的被追索人。从行使时间上,追索权可以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到期日前出现法定情形时行使;再追索权则是在被追索人履行了清偿义务之后行使。从追索金额方面,追索权的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该金额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综上所述,汇票的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在权利主体、行使时间和追索金额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界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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