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的定义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听说过胁从犯这个词,但不太清楚具体含义。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胁从犯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呢?它和其他类型的罪犯有什么区别?这种定义对案件的判决又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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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定义以及相关内容。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就是指行为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从而不得已去参与犯罪活动。简单来讲,就是这个人本来不想犯罪,但是因为受到了威胁,害怕不做会有更严重的后果,所以才跟着去犯罪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文体现了法律对于胁从犯的特殊处理原则。因为胁从犯在主观上并不具有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故意,和那些主动策划、积极参与犯罪的主犯、从犯是有区别的。他们参与犯罪往往是违背自己意愿的,是在他人的胁迫之下无奈为之。 为了更好地理解胁从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例子来说明。比如,甲拿着刀威胁乙,让乙去和他一起抢劫银行,如果乙不去,甲就会伤害乙的家人。在这种情况下,乙因为受到甲的胁迫,不得已和甲一起实施了抢劫行为,那么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胁从犯。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胁从犯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胁迫的程度如何,如果胁迫行为比较轻微,行为人有条件反抗却没有反抗,可能就不能认定为胁从犯;还有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在被胁迫参与犯罪后,积极主动地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起到了较大的作用,那么也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胁从犯。 总之,胁从犯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法律对于他们的处罚会根据其犯罪情节进行减轻或者免除。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考虑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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