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孩子险些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孩子抚养权等问题的处理,都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关于是否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多种情形,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若仅仅是因为孩子问题产生矛盾,并不一定能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试图修复夫妻关系。只有当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时,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其次,若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在判断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与孩子的感情等因素。例如,一方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条件、能够给予孩子更多的陪伴和教育,那么这一方在争取抚养权时会更有优势。此外,如果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如患有严重疾病、有不良嗜好等,法院一般不会将抚养权判给这一方。 另外,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