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简单来说,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行使程序。首先,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也就是双方当事人都互负债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次,必须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例如在上述买卖合同中,如果是卖方先交货,当卖方发现买方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时,卖方就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再者,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能仅凭猜测就中止履行。最后,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目的是让对方了解情况,并且给对方一个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的机会。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一项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权利的合法有效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