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看守所辨认是否需要见证人?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看守所辨认的情况。最近接触到一些和案件有关的事情,对里面辨认需不需要见证人心存疑惑。就是想知道在看守所进行辨认这个环节,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是不是一定得有见证人在场啊?主要想弄清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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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看守所进行辨认,并不一定强制要求必须有见证人在场。 辨认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侦查人员主持下,通过对了解辨认对象特征的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笔录的方式全面、客观地记录辨认的全过程以及辨认结果,并有在场相关人员签名的笔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这表明从规定来看,没有将见证人作为绝对必要条件。 不过,虽然不是强制要求,但为保证辨认结果的公正性以及增强辨认过程的可信度,在必要情况下,也可安排见证人参加与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适格的见证人见证,辩护律师也需要慎重审查其证据效力。比如有的案例中,因公安机关聘用人员充当见证人违反规定,且无录音录像无法审查辨认活动合法性、真实性,最终辨认笔录不被法院采信 。 相关概念: 辨认笔录:是记录辨认过程和结果,用于查明案件真相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格见证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能够公正见证相关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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