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为什么是被告举证呢?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听说在行政诉讼里是由被告举证。我不太理解为什么不是像一般情况那样谁主张谁举证,这背后的道理是什么呀?感觉有点疑惑,想弄明白。
展开


在行政诉讼中规定由被告举证,这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和意义,有着深厚的法律逻辑。 从行政行为的特点来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依据其掌握的法律法规以及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和信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责任确保该行为是合法且有充分依据的。例如,当市场监管部门对一家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它必须有证据证明该企业确实存在违反相关市场监管法规的行为。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让被告举证,就是要求其拿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以此来证明该行为的合法性。 从当事人的能力对比方面分析,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它拥有更强大的资源和能力来收集和保存证据。行政机关有专业的执法人员、调查手段和设备等,可以全面地收集与行政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据。而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可能缺乏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手段。比如,普通公民面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可能很难获取税务机关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全部证据。让被告举证,能够平衡双方在证据收集能力上的差距,保障诉讼的公平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一法律条文为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这一规则,确保行政诉讼能够依法、公正地进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