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举证责任这方面不太清楚。想知道在行政诉讼里,举证责任分担是按照什么原则来的,比如是原告多承担一些,还是被告多承担,具体的原则是怎样规定的,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展开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这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核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简单来说,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时,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作出的这个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比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要证明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处罚的程序也是合法的。 其次,原告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另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告也需要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最后,法院也有调查取证的权力。虽然行政诉讼主要是由原被告双方举证,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不过,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介入调查,通常是在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经申请,法院可以调取相关证据。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使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