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公款是如何界定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而对于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界定,是正确认定该罪名的重要基础。 首先,公款具有公共财产的属性。它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有的资金。比如,国有企业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政府部门用于公共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等,这些资金都属于典型的公款,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挪用这类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等,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标准,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其次,特定情形下的款项也可认定为公款。虽然一些资金并非直接由国家机关等单位所有,但处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资金款项,也以公款论。例如,某国有运输企业受个人委托运输一批资金,在运输过程中,该企业工作人员将这笔资金挪用,此时这笔资金就应按照公款来对待。这是因为,在这种管理、使用、运输的过程中,国家机关等单位对这些资金承担着保管和安全的责任,挪用这些资金同样会侵犯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再者,非国有单位中的特定资金也可能被认定为公款。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投资或国家参与管理的非国有单位中,部分资金的性质也可能被认定为公款。例如,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如果该资金属于国有资产部分,也可按照挪用公款罪来处理。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资金,如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虽然它们的来源和管理方式有其特殊性,但根据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也被视为公款。国家为了保障这些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对挪用这些资金的行为同样给予严厉打击。例如,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严重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资金的所有权归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公款的范围,对于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