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难忍家暴出走与他人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我之前遭遇了严重的家暴,实在忍受不了就离家出走了。在外面我认识了新的人,还和他有了孩子。现在我很担心,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构成重婚罪,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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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女子难忍家暴出走与他人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首先得明白什么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既包括法律上的结婚,也就是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也包括事实上的结婚,即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关于重婚罪的法律依据。 回到女子的情况,如果该女子在没有和原配偶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进行了结婚登记,那毫无疑问构成了重婚罪。因为这种行为明显符合法律上重婚罪的定义,通过登记结婚的方式,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又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 要是女子没有和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只是与他人生子,这就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的人是否认为他们是夫妻等。如果女子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的邻居、朋友等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即便没有登记结婚,也可能会被认定构成重婚罪。 然而,如果女子只是因为遭受家暴而暂时离开原家庭,在没有和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生子,但并没有和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是单纯生育了孩子,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没有满足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关键要素。 所以,女子难忍家暴出走与他人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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