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的方式及适用是怎样的?


送达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在我国,送达有着明确的方式和适用规则。 首先是直接送达。这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指的是由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将法律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时可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以把法律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 其次是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还有委托送达。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也是常用的方式之一。司法机关通过邮局用挂号信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给受送达人。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受送达人是军人时,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后是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不同的送达方式都有其适用的具体情况,司法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以确保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