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需具备相应资质是否不符合国情?


在讨论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需具备相应资质是否不符合国情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里所说的建筑活动,涵盖了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从法律层面看,对于正规的建筑施工,资质要求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然而,在现实国情中,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农民会自行组织人员拆除和修建自家房屋,他们往往并不具备专业的资质。对于这种情况,《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建筑法》。也就是说,在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这一规定其实是考虑到了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国情。 一方面,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收入有限,如果要求他们在自建房屋时必须找有资质的企业,会大大增加建房成本,这对于很多农民家庭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另一方面,农村自建房屋有其传统和习惯,很多农民有着丰富的建房经验,邻里之间相互帮忙建房也是常见的做法。因此,对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资质,是符合农村国情的。 但是,对于城市中的自有房屋拆除和修建,情况则有所不同。城市的建筑密度大、人口密集,房屋的拆除和修建涉及到公共安全、城市规划等多方面的问题。如果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可能会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在城市中进行房屋拆除和修建,通常还是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这也是保障城市建设规范有序进行的必要措施。 综上所述,拆除和修建自有房屋需具备相应资质不能简单地说不符合国情。对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资质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而对于城市中的房屋建设,要求资质是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规划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