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吊柜的补偿方式是怎样的?
我家遇到拆迁了,屋里有吊柜,不知道这种吊柜在拆迁时是怎么补偿的,是按什么标准来算,是直接给现金补偿,还是有其他的补偿方式呢?希望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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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吊柜的补偿属于房屋附属物补偿的一部分。房屋附属物指的是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像吊柜就属于这类附属物。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涵盖了房屋附属物的价值。 对于吊柜补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也就是征收方根据吊柜的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来计算补偿金额,然后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重置成本就是重新建造一个相同或类似吊柜所需的费用,成新率则是考虑到吊柜的使用年限、折旧程度等因素。比如一个全新的吊柜造价是2000元,使用了5年,经过评估成新率为70%,那么货币补偿金额可能就是2000×70% = 1400元。 另一种是产权调换,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会提供新的安置房屋,同时对于吊柜等附属物,可能会通过提高安置房屋的面积或者给予一定的装修补偿等方式来进行补偿。 此外,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各地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细则。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时,有权要求征收方公示相关的补偿方案,并且可以就吊柜等附属物的补偿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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