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包括哪些内容?


网络寻衅滋事罪是在网络环境下对寻衅滋事罪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的法律界定。为了更好地理解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内容,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要明确寻衅滋事罪本身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而对于网络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该解释第五条明确指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破坏了社会秩序,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外,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例如,在网络上编造一些会引起社会恐慌的虚假信息并进行传播,导致现实社会中的公共秩序受到严重影响,这种行为也会被认定为网络寻衅滋事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对于辱骂、恐吓他人的情况,要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这可能会从辱骂、恐吓的内容、频率、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考量。对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情况,要判断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需要结合虚假信息对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实际影响来判断,比如是否引发了群众的恐慌、是否导致正常的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等。 总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了解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助于我们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同时,也能增强我们在网络环境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当遇到他人的网络寻衅滋事行为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