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法驳回复审需要证明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我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了,现在要进行驳回复审。但我不知道在复审过程中需要证明哪些具体事实。我很担心因为没搞清楚这些,导致复审失败,所以想问问大家,商标法驳回复审到底要证明哪些具体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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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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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陈述理由以求商标核准注册的程序。在商标法驳回复审中,需要证明的具体事实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商标的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果商标缺乏显著性,可能会被驳回。在复审时,申请人就需要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例如,通过使用证据来证明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商标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其次是不存在与在先商标冲突的情况。《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若商标被以与在先商标冲突为由驳回,申请人要证明自己的商标与在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可以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说明两者在整体上具有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再者是商标使用证据的充分性。商标的使用是体现其价值的重要方面。如果能提供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明该商标已经在实际经营中得到了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这对于驳回复审是非常有利的。因为这可以表明该商标具有实际的商业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另外,申请人还需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违反禁用条款。《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若商标被以违反禁用条款驳回,申请人要证明自己的商标不在禁用范围内,或者虽然可能存在部分类似情况,但不构成实质性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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