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部门解散安排转岗,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有赔偿?

公司部门解散后安排员工转岗,很多员工对此存在困惑。比如有的员工在原岗位工作多年,对新岗位不熟悉且不感兴趣,担心转岗后工作不适应、收入受影响等,所以不想转岗。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自己能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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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散安排转岗,员工不同意时,是有赔偿的。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当部门解散需要给员工转岗而员工拒绝时,用人单位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另一种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之后便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具体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在公司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期限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那么经济补偿是以一整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时间未达到六个月,那么其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额度。 最后,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金的支付。否则,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款项的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向离职员工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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