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剥夺政治权利与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有哪些问题?

我因一些事面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听说可能还会被剥夺政治权利,不太清楚这两者具体是怎么回事。想了解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有什么关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怎么算,在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受到哪些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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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治权利
  • #缓刑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这两个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简单来说,就是让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某些政治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就是上述这些方面。 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比如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在这五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等情况,那么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缓刑考验期。也就是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同样不能行使被剥夺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也有明确规定。如果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些规定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有体现。 所以,当面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时,犯罪分子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清楚自己在特定时期内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限制。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秩序,也能保障犯罪分子自身在法律框架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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