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过程中不作为而收受好处费构成什么犯罪?
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却收受好处费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简单来说,就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或者职责范围内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一定实际办成了事情,哪怕只是承诺为他人办事,或者有为他人办事的意思表示,都可以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但收受了好处费,就符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该条法律清晰地界定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对于受贿罪的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同样适用于受贿罪,根据受贿数额不同,分为不同的量刑档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而收受好处费,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却收受好处费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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