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多久,羁押的期限有多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对于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的问题,这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决有期徒刑之前,已经被羁押了一定的时间,那么这部分羁押的时间可以按照一日抵一日的方式,从最终确定的有期徒刑刑期中扣除。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羁押了一年,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就会扣除这一年,只需再执行两年即可。 关于羁押的期限,这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会因不同的诉讼阶段而有所不同。 在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总的来说,羁押期限会受到案件的复杂程度、诉讼阶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