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没通过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吗?


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没通过并不一定会导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都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对其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院会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下,退回补充侦查主要是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 由此可见,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其重点在于羁押措施的合理性;而退回补充侦查关注的是案件证据是否充分、确实,目的是为了完善证据体系,确保准确地指控犯罪。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没通过,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继续被羁押,但这并不必然导致案件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只有当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等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时,才会发生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综上所述,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退回补充侦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的适用条件和目的不同,羁押必要性审查没通过并不必然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