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机动车所有权买卖时赔偿义务人如何确定?


在保留机动车所有权买卖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保留机动车所有权买卖。简单来说,就是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虽然买方已经占有、使用该机动车,但卖方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买方未履行完一定义务(比如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仍然保留机动车的所有权。 对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留机动车所有权买卖中,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通常是由实际占有、使用该机动车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对机动车具有实际的控制和运行支配权,并且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 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从法律原理上讲,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是确定赔偿义务人的重要因素。实际使用机动车的受让人能够决定机动车的运行时间、路线、方式等,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同时,受让人通过使用机动车获得了出行便利等利益。而保留所有权的卖方,虽然在法律上拥有所有权,但在车辆交付后,其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运行利益已经相对减弱。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卖方在交付机动车时存在过错,比如明知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未告知受让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卖方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下,卖方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保留机动车所有权买卖中,一般情况下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卖方存在过错,则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