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方法。
首先,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比如,一对中国夫妻在国内结婚后去了国外定居,当他们要离婚时,国外法院以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不受理,此时他们就可以向国内最后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其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当事人则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设一对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法院因离婚诉讼需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受理,他们就可以选择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再者,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同样有权管辖。例如,丈夫在国外,妻子在国内,不管是丈夫还是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国内妻子住所地的法院都能管辖。即使丈夫先在国外法院起诉,妻子再在国内法院起诉,国 内法院也有权受理。
另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对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还没有定居,其中一方要离婚,就可以向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最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两人已经离婚且都在国外定居,现在要分割国内的财产,那么就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
总之,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当事人要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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